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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地保险宁波分公司违法被罚 虚构中介业务套取费用等

2022-04-06| 发布者: 久久信息网| 查看: 135| 评论: 1|文章来源: 互联网

摘要: 近日,银保监会网站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甬银保监罚决字〔2022〕22号、23号、24号)显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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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银保监会网站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甬银保监罚决字〔2022〕22号、23号、24号)显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存在虚构中介业务套取费用、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备案的保险条款费率的违法违规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宁波银保监局对其罚款人民币41万元。

  孙旭虹对其任职期间所在机构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备案的保险条款费率问题负有直接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宁波银保监局对其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

  吴铁辉对其任职期间所在机构虚构中介业务套取费用问题负有直接责任和直接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宁波银保监局对其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7万元。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2016年12月26日,银保监会网站公布了《关于吴铁辉任职资格的批复》,经审查,吴铁辉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核准其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副经理(主持工作)的任职资格。

  2018年8月10日,银保监会网站公布了《宁波保监局关于孙旭虹任职资格的批复》,经审查,孙旭虹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核准其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省级分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的任职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保险公司违反本法规定,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转让、出租、出借业务许可证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以下为原文:

(文章来源:中国经济网)

文章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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